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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不负责任怎么办 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2021年3月26日  南宁故意伤害罪律师   http://www.jabgyshls.cn/

  李卓恒,南宁故意伤害罪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司法鉴定不负责任怎么办



一、司法鉴定不负怎么办


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因不负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投诉人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内容包括: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投诉请求以及


相关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文书等相关的证明材料。投诉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投诉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


二、司法鉴定证据不被采用的情形有哪些


规定指出,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3、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4、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


5、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6、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7、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


8、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9、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规定明确,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由其出具相关说明,也可以依法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不负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在鉴定过程当中某些利害关系人根本就没有回避,司法鉴定人人为的修改了鉴定结论等。对于司法鉴定的这项工作一向实行的就是监督制,所以,绝不可能鉴定的结论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不承担任何的,开头也已经给大家解释过,除非是因为申请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一、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1、司法鉴定人出庭应按照审判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2、司法鉴定人应当庭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3、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着装整齐,在法庭上语言文明。


4、出庭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擅自退庭。


5、司法鉴定人应依法客观、公正、如实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二、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费用应该由谁负担


《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此条并不能判定谁应预先支付鉴定人出庭费用及最终负担。民事审判中,鉴定人接受质询的出庭费用负担问题常常被忽视,导致当事人的质询权不能有效行使。


对鉴定人出庭费用由谁负担有二种观点:一种认为是由申请鉴定人出庭的当事人预支付,最终由是否采信鉴定意见而决定谁负担;另一种是由鉴定申请的当事人预先支付,由败诉方负担。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三、司法鉴定人出庭技巧


针对发问方的上述质疑,鉴定人具体答辩应对策略如下:


一是充分准备答辩材料,有针对性主动进攻,先发制人。根据通过合法的渠道,如鉴定委托单位,受理该案件的公、检、法机关,或经受理法院批准,向对方当事人的律师了解发问方对鉴定的质疑内容,用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鉴定标准和公开发表的参考资料,证实自己的鉴定意见正确。


二是在心理上要充满自信,沉着冷静、不卑不亢,答辩时要论证全面,以全驳偏。在庭审中鉴定人应对正确的鉴定意见采用通俗的语言适当展开,使庭审中双方能够接纳;同时针对发问方以点带面之处,采用以全驳偏的方式攻其偏谬和漏洞。对于不能回避的问题,原则问题态度明朗,坚硬、果断,紧紧围绕与本案有关的鉴定意见论证;该回避的问题回避,该反驳的问题也不要客气。


三是使用逻辑语言,攻其矛盾之处,环环相扣。这就要求鉴定人在平时就掌握一些辩论技巧,提高综合素质。回答质疑时,语言要简洁明了;对鉴定无关的内容不予回答;庭审中如有多人多种鉴定意见,质证时不必对他人鉴定意见进行评判。


四是原则问题不让,枝节问题不辩。如在枝节问题上出现了失误,对方久问不止,应及时向合议庭提出反对意见,提醒对方回到原则问题上来。只要不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问题,就不去辩论。


五是充分利用反对权,争取审判人员、鉴定有利方当事人及律师以及公诉人的支持。凡与本案鉴定无关或枝节性的问题,或者当发问方使用诱导性语言时,应及时提出反对请求。


六是对于确属自己工作疏忽造成的鉴定失误或错误,要勇于面对。该补充鉴定内容的,要及时同意补充有关鉴定内容,并认真做好补充鉴定工作;该重新鉴定的内容,尤其在鉴定人无法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鉴定意见正确时,要主动承认鉴定失误或错误,正确对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在司法鉴定机构提供了司法鉴定意见之后,并非所有的情况下,都需要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只不过审判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另外,司法鉴定人员在出庭过程中所产生的一些费用,到现在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







来源: 南宁故意伤害罪律师  Tags: 司法鉴定不负责任怎么办,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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