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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限 怎样打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官司?

2021年3月28日  南宁故意伤害罪律师   http://www.jabgyshls.cn/

  李卓恒,南宁故意伤害罪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限

  公安机关对被刑事拘留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在3日以内不宜对是否需要提请逮捕作出决定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在实践中,这种特殊情况主要指以下几种: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查明的;


   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请批准逮捕的;


  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影响确定案件性质的。这样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相一致,有利于公安机关充分发挥侦查职能,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所谓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对于到外市、县旅游、经商、做工等,在当地偶尔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但没有继续作案的,不能算作流窜作案。


  所谓多次作案,是指犯罪嫌疑人作案三次以上,但犯罪嫌疑人因作案被公安机关处理过的,不能包括在三次以内。


  所谓结伙作案是指二名以上犯罪嫌疑人共同故意作案。


  在刑事犯罪案件中,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涉及面广、调查取证困难、工作量大,对于这几种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要在7日以内作出是否需要逮捕的决定很仓促,'不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因此,对这种特殊的犯罪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这样规定既符合办案实际,也使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有了客观依据,有利于公安机关正确行使侦查职权,保证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限。


  需要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办案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是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在办理刑事拘留案件中,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延长刑事拘留期限时制作的,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法律文书。这主要是考虑到需要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一定的阅卷时间,使其能够对是否需要延长刑事拘留期限作出决定。对于没有在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前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羁押的,造成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属于违法行为。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2.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3.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


  4.具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撤销案件,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需要予以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怎样打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官司?



  自和实施以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诉讼主体问题更加复杂,尤其是在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如何确定附带民事被告人的范围,怎样列明被告人各地法院做法不一,直接影响到赔偿权利人的诉讼权利和受偿利益。例如,对于有交强险的交通肇事案件,除刑事被告人的肇事司机外,能否把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附带民事被告人如果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车辆的所有人、出借人、租赁人或保管人、维修人等有一定过错的,能否也列这些主体为附带民事被告人一并进行审理和裁判,怎样打这种附带民事诉讼官司




  大连市辽宁安宇律师所办理交通事故的专业律师栗忠明认为,无论是当事人还是人民法院对于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是你的主张和决定有无相关的法律依据,有则应依法支持诉求,无则主张被驳回。对于打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官司而言,由交通事故构成的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一定造成了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害,案件受害人依法享有对物质损失的诉权和请求赔偿权利。


  我国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资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由此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并不是仅仅以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为限,还包括其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人。依照我国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我国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依照以上法律规定,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害人在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中,将刑事被告人之外所有对事故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连同刑事被告人一起列为民事被告人进行诉讼,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予以支持。这样更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轻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实现交强险的社会价值和功能,也有利于人民法院的及时执行,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的尊严。栗律师在此建议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在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充分依据以上法律规定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 南宁故意伤害罪律师  Tags: 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限,怎样打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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