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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怎么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怎样就可以立案

2021年12月27日  南宁故意伤害罪律师   http://www.jabgyshls.cn/

 李卓恒,南宁故意伤害罪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违法发放贷款罪怎么认定

  违法发放贷款罪怎么认定信用贷款不是刑法第186条第1款犯罪情节的唯一要件,贷款包括信用贷款,发放贷款构成犯罪,贷款是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一个法律概念,是犯罪客体中的前提。违法发放贷款罪中信用贷款不是区分第1款与第2款犯罪情节的必备要件。




  2012年,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人员刘某向许某等人发放贷款130万元,刘某向许某发放贷款时没有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是否符合条件以及借款的安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超越自己的发放权限,用化整为零的方式发放贷款。许某冒用叶某等人的身份证明资料贷款,没有提供担保,利用个人信誉,贷款后都由许某一人领取并使用。贷款到期后,许某生意亏损,不能向信用社归还贷款。刘某被以违法发放贷款罪予以立案追究。




  关于刘某的定罪量刑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罪行可以以刑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追究,刘某向许某发放贷款时优于其他人的条件,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审查贷款条件,犯罪事实构成行为犯。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罪行可以以刑法第186条第2款的规定追究,刘某发放贷款造成经济损失100多万元不能收回,自己又不能弥补经济损失,犯罪行为属于结果犯。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刘某的行为构成刑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事实。理由是:


  1.许某不是商业银行规定的关系人,不能归入刑法第186条第1款的范围内。许某贷款利用了他人的身份证明,在贷款时利用他人信誉,不属于贷款优先于他人的事实。刘某发放贷款时没有提供优先于他人的条件。


  2. 信用贷款不是刑法第186条第1款犯罪情节的唯一要件,贷款包括信用贷款,发放贷款构成犯罪,贷款是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一个法律概念,是犯罪客体中的前提。违法发放贷款罪中信用贷款不是区分第1款与第2款犯罪情节的必备要件。


  3.应以第186条第2款追究。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2条第4项规定,违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从此可以区分刑法第186条第1款和第2款的不同,第2款规定是结果违法,刘某的行为构成第2款前段的情节,其没有严格审查贷款条件,没有注意贷款的安全性,造成农村信用社贷款130万元不能收回,构成犯罪。其在被追诉时能弥补经济损失的,不属于造成重大损失,依法能免予刑事追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怎样就可以立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般在我们的生活中很难难遇到这些情况,因为在很多人看来可能比较少的一点钱根本就不会影响他们的生活。但是非法吸收或为我国刑法规定的一个罪名,只要发现是必然的要接受惩罚的。那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怎样就可以立案呢接下来就有的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怎样就可以立案及其相关问题。




  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怎样就可以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1项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这里的;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人或者是特定人,如仅限于单位内部人等,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在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不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有可能构成集资诈骗。本罪行为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结果是扰乱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


  《刑法》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从犯怎么认定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故意的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多采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形式来非法吸收资金,比如以虚假销售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典型例子是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如果行为人明知道所在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仍然参与,应该认定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如果行为人明知道所在单位以虚假销售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应该认定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


  值得注意的是,在单位集资诈骗案件中,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集资诈骗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以虚假销售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的案件中,完全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主犯构成集资诈骗罪,从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两者的犯罪故意不同。


  2、与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故意的认定。


  非吸收公众存款共同故意的认定,与其它共同犯罪共同故意的认定无异,是指行为人明知道和他人共同实施触犯刑律的行为仍然为之。


  综上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犯的认定,尤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单位的职员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除了关注涉案职员是否参与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要特别关注现有证据能否证实涉案职员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


  以上就是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怎样就可以立案及其相关问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脸标准是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来成立的。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来源: 南宁故意伤害罪律师  Tags: 违法发放贷款罪怎么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怎样就可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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