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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包含哪些内容?民事诉讼约定管辖地如何确定?

2021年12月27日  南宁故意伤害罪律师   http://www.jabgyshls.cn/

 李卓恒,南宁故意伤害罪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什么是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包含哪些内容?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只要认为受理诉讼的法院或将其诉讼案件移送受理的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时候,就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管辖权异议包含哪些内容呢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和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据此,不如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符合下述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是本案的当事人,且只能是被告。因为,原告不存在提出异议的问题,原告的起诉本身就说明原告认为受诉法院具有管辖权。第三人也 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 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 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相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 议。

2.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提出,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视为放 弃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以后不得再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把提出管辖辖权异议限制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之间,是为了避免管辖权异议成立而 造成的时间、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避免正在审理中的案件被不适当地中断迟延。

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的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了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出 上诉。当事人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后,即应按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约定管辖地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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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的案件中首先要考虑的的是管辖权的问题。所谓的管辖权是指由哪一人民法院对原告提起的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因此,民事诉讼约定管辖地的确定对民事案件具体在哪一个人民法院来解决争议或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新旧民诉法的区别:

1、增加了可以“约定管辖”的当事人:“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

2、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修改成“合同的当事人”

3、增加了“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约定管辖的主体

根据上述区别可以看出,新的民诉法将“约定管辖”的当事人由原来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扩大到“合同的当事人”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

1、“合同当事人”指依法签订合同并在合同条件下履行约定的义务和行使约定的权利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它社会团体。合同当事人常见是双方,但也有三方以至于多方。合同担保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等均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可见,新民诉法扩大了可以约定管辖的主体,这也是符合实践需要的作法。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如金钱,物资;无形财产,如债权,知识产权,虚拟财产权等。也可以为:积极财产,如金钱,物资及各种财产权利;消极财产,如债务。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财产有房屋、土地、车辆、船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金钱等等。根据新民诉法的规定,因这些财产权益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管辖法院。

三、约定管辖适用范围和限制

1、适用范围:新民诉法将原民诉法中“5类”固定的约定管辖法院,扩大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成为列举管辖法院。依据新的民诉法,如运输始发地、目的地、票据支付地等等法院均可以成为约定管辖的法院。

2、限制:约定管辖时,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以及约定的地点不能与争议无任何实际联系。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

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⒈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⒉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

⒊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管辖。

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根据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例如:在海口居住的甲乙签订一份车辆转让合同,丙作为担保人,住五指山市。根据新的民诉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甲、乙、丙可以书面约定选择甲、乙、丙住所地法院、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一级法院管辖,但合同上不能约定海口中院或海南省高院管辖。反之,就违反了“级别管辖”。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让人们的工作和活动的范围逐渐扩大,跨省、跨国等行为非常普遍。因此,公民在跨省、跨国行为中产生的民事行为也具有跨地域性,为节约诉讼成本,民事诉讼约定管辖地的问题便成为人们在跨地民事行为中面临的重要问题。结合上文,国家对管辖地的确定便有了具体确定。


来源: 南宁故意伤害罪律师  Tags: 什么是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包含哪些内容,民事诉讼约定管辖地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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