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07878993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管辖知识
文章列表

级别管辖的确定依据是什么?刑事案件地域管辖是怎么确定的

2022年1月11日  南宁故意伤害罪律师   http://www.jabgyshls.cn/

 李卓恒,南宁故意伤害罪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级别管辖的确定依据是什么?

  根据现行民诉法的规定,我国确定级别管辖基本上采用了三个标准,即从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影响范围来确定级别管辖,从而划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案件的权限范围。这一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看似全面、具体,但在实践操作中却有难度。将案件的影响范围作为级别管辖的判断标准,由于案件影响范围大小往往缺乏量化标准,并且也难以列举,一般只有靠主观判断,如果由当事人来判断,则难免判断不准确,造成无法准确选择向哪一级法院起诉的困难,如果由法院来判断,则由于起诉是当事人来决定的,当事人无法知晓法院是如何判断的,即使该法院判断出由其他级别法院管辖并告知当事人,但可能存在其他法院做出相反判断而造成法院相互推诿的现象。将案件的繁简程度作为级别管辖的判断标准,虽然有些案件较容易判断出其繁简程度,但是大量的案件无法轻易仅凭当事人的起诉状就能判断出案件的繁简程度,并且案件的繁简程度只有在开庭审理之后才能判断出来,在开庭前就判断出其繁简程度有"先定后审"之嫌。将案件的性质作为级别管辖的判断标准有其合理性,因为案件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就决定了案件的繁简程度和影响范围。


  在国外,大多数国家民事诉讼立法一般都采取以诉讼标的金额和案件性质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因素。在德国,初级法院管辖1500马克以下的一切案件以及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大部分争执、非婚生子女问题、关于法定抚养费的一切争执等6类性质的案件,而州法院对不属于初级法院管辖的民事第一审案件有管辖权,也即诉讼标的额为1500马克以上的案件和其他性质的案件则由等级高一级的州法院管辖。③在法国,大审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l万法郎以上的案件,离婚案件、不动产案件、知识产权则专属于大审法院管辖;小审法院则对l万法郎以下的债权和动产的诉讼有管辖权。在日本,虽采用单一诉讼标的额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但对于某些特殊案件如某些专利案件被确定为高等法院管辖。


  在我国,确定级别管辖所使用的标准是存在问题的,按此标准规定的级别管辖不够明确、伸缩性大,造成审判实务中管辖的不安定和当事人告状难的问题。级别管辖的确定标准应当简单、明确,无论是纠纷当事人或是法院,都应该据此标准明确某一诉讼应当由某一级法院管辖,而且法院之间也不可能发生管辖权争议。虽然我国现在也在实行以诉讼标的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做法,但还停留在司法解释的层面上,没有上升到立法层面上来,当事人不知晓这一判断标准,并且各地的判断标准还存在不统一的问题,当事人仍无法准确地选择向哪一级法院起诉。以诉讼标的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有确定性、可精确量化等特点,易于法院和当事人掌握,因此,它应当作为我国确定级别管辖的主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如果采取单一诉讼标的额为标准,尽管诉讼标的额的大小并不一定对应案件的繁简程度,但是确实存在诉讼标的额小而案情比较复杂或者情况正好相反的案件,如将这类案件划归基层法院审理,可能导致案件的质量和公正性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并且,国外立法经验也为我们提供了借鉴,国外立法基本上是将诉讼标的额和案件性质相结合起来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因此,我国立法应将案件性质和诉讼标的额结合在一起来确定级别管辖,对案件性质应当是明确的、具体的,由法律直接列举出来,而不应该是笼统规定的。







刑事案件地域管辖是怎么确定的

  一、刑事案件地域管辖是怎么确定的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立案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哪类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中的哪一个机关立案受理的问题。具体地讲,也就是确定哪些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侦查,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审判;哪些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哪些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立案管辖主要是根据下列因素划分的:

  其一,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与诉讼职能。我国公、检、法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诉讼主体,但由于各自的性质和诉讼职能不同,划分管辖必须与之相适应。


  其二,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这些情况也是划分管辖的重要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范围,作了概括性的规定。


  为了便于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执行这一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对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主要是指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


  二、我国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此,第9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滩涂、山林、草原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般规则,主要是为了就近调查,便于法院执行。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不动产;的范围。行政诉讼法所指的;不动产;,应当是指;不动产权;,而不是;不动产物;;也就是说,属于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即损失其价值的物权。具体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案件,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案件,不动产污染案件,自然权属征收案件,自然资源采伐许可案件等。


  必须是;不动产案件;,即;不动产;必须是案件的客体或者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或者;不动产;是产生行政诉讼的原因,当事人起诉就是为了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如果不动产仅仅是证据或者关联情况,则不属于不动产案件。


  三、特殊地域管辖是怎么认定的

  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看到这里,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知识内容了,对于地域管辖,在我国刑法总则里有了明确规定,只要符合规定中的要件就可对其进行相关的立案处理。好了以上就是刑事案件地域管辖是怎么确定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的律师。








来源: 南宁故意伤害罪律师  Tags: 级别管辖的确定依据是什么,刑事案件地域管辖是怎么确定的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专门管辖和专属管辖有什么区别
  • 2.级别管辖的确定依据是什么?刑事案件地域管辖是怎么确定的
  • 3.什么是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包含哪些内容?民事诉讼约定管辖地如何确定?
  • 4.怎么确定旅游服务纠纷管辖法院 刑诉法地域管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 5.离婚子女抚养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刑诉法区域管辖判定原则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