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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出轨后与丈夫合谋捅伤情人 称为缓和夫妻关系

2017年6月7日  南宁故意伤害罪律师   http://www.jabgyshls.cn/

女子出轨后与丈夫合谋捅伤情人

2月18日,甘南县公安局第一派出所接到报警,一男子在甘南县青云鞋店附近被一个蒙面男子用尖刀捅伤倒地。民警赶到现场时,嫌疑人已逃离现场,只有被害人躺在路边,双手按着大腿,腿上伤口很深,地上有血。民警将其送往医院救治。

经工作民警发现,案发前,被害人李军(化名)刚从县中医院与自己的情人孙莉(化名)分开。而两人的不正当关系当时已被孙莉的丈夫赵国(化名)知道。最终警方发现,赵国的朋友李明(化名)具有重大作案嫌疑。这时,孙莉、赵国、李明三人全都离开甘南,警方立即进行追踪。

11月28日,第一派出所民警在刑侦等部门的配合下,赶赴大兴安岭地区将三人抓获。经审讯得知,赵国得知妻子孙莉与李军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非常生气。起初孙莉不当一回事,赵国提出离婚后,孙莉有些害怕。为缓和夫妻关系,孙莉说:“我和他分手,以后不找他了。我把他约出来,你拿他怎么出气都行。”赵国便请来朋友李明,合谋对李军实施伤害。李明带了把刀来到案发现场,见到李军便将其捅伤在地,随后立即逃跑。

目前,犯罪嫌疑人孙莉、赵国、李明已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处罚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赵国和李明合谋用刀子捅李军,其行为对李军造成了很大的身心伤害,如果构成轻伤,则李明和赵国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来源: 南宁故意伤害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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