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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和小姨子开设赌博网站 涉案上千万被抓获

2017年6月7日  南宁故意伤害罪律师   http://www.jabgyshls.cn/

男子和小姨子开设赌博网站

台海网讯 1月7日上午,梧村派出所的社区民警在辖区走访,发现湖滨南路一高档小区的出租房内,只有男子谢某独自一人在家,但其办公桌上摆放着两台笔记本电脑、3部手机同时在操作。一见到民警,谢某神情紧张,立刻转身把电脑的屏幕合上。不过,火眼金睛的民警还是在一台手机屏幕上看到网络赌博的页面。民警不动声色,离开出租屋,随即下楼向物业咨询有关情况。

通过了解,民警得知:该出租屋内住着谢某和老婆孩子以及他小姨子,谢某成天窝在家里,没有正儿八经的工作,家里却有一辆价值约80万的豪车。

当日傍晚6点,民警冲击这一网络赌博窝点,抓获谢某和他的小姨子涂某,并缴获多部手机、几台笔记本电脑和多张银行卡等作案工具。

经过初步审讯,谢某交代,因为经营服装生意亏本几十万元,他和涂某从2016年7月开始经营网络赌博,近半年的时间,他们迅速积累了财富。

涉案上千万被抓获

民警介绍,谢某在某网站上注册成为会员后,招募参赌人员在微信群以“重庆时时彩”开奖数字为依据,通过各种方法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返点佣金。被抓前,他经手的资金已达上千万元。

目前,涉案的两人已被警方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

聚众赌博的立案标准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3、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5、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6、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来源: 南宁故意伤害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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