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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鄂州重大交通事故已致18死 司机已被警方控制

2017年6月10日  南宁故意伤害罪律师   http://www.jabgyshls.cn/

湖北鄂州重大交通事故已致18死

12月2日早6时左右,湖北鄂州庙岭镇附近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目前,已致18人死亡,2人在医院接受治疗。司机李某目前已被警方控制。

鄂州市政府新闻办主任汪道谦介绍,事故车辆为一辆金杯面包车,车辆在庙岭镇葛庙路栈咀大转弯处冲进路边水塘。据事故中生还的司机李某反映,车上共载有20人,其中司机1人,乘客19人。

鄂州市安监局副局长马义春介绍,被救2人暂无生命危险。“事发路段当时是大雾笼罩,能见度不足100米,可能对行车造成了一定影响。但具体原因仍在调查。”

据初步核实,早上5时20分,司机李某从武汉左岭新城出发,走大湾方向到庙岭,分别在栈咀、上李、王管水泥厂3处接人。5点50分左右,车辆在水泥厂掉头,往大湾方向前往左岭新城。6时左右,发生交通事故,汽车冲进路边水塘。

事发后,湖北省委、省政府作出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人员搜救和善后工作。

记者了解到,相关救援和善后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司机李某目前已被警方控制。湖北省政府已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处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发生重大事故是指以下几种情况:(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来源: 南宁故意伤害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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