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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涉案2.33亿侵犯知识产权案一审宣判 两被告获刑

2017年8月30日  南宁故意伤害罪律师   http://www.jabgyshls.cn/

  正义网山东6月24日电(贾富彬 通讯员梁佳 马菁)“这3万多件标着LV、ADIDAS、PUMA、NIKE、CHANEL品牌的箱包、帽子没有一件是真的,而且质量相当粗糙,按照市场中间价估算高达2.33亿元,这样的假冒伪劣商品运往国外销售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国际影响。”据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检察院主诉检察官介绍,全国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以来,山东省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侵犯知识产权跨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于近日依法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同案犯郑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海关抽检牵出特大跨国售假案件

  2010年4月,宁波海关在对一批出口货物进行抽检时发现,有6单以青岛注册公司名义出口的货物,报关名称与实际货物不符,其中3万余件挎包、钱包、帽子均是名不副实的山寨货。这些悉数来自广州白云市场和义乌商贸城的低价货,因为打上了LV、ADIDAS等国际知名品牌的商标变得身价不菲。

  货物的主人是往返于中国和希腊之间跨国贸易的张某某。张某某,男,34岁,祖籍浙江瑞安,与妻子常年在希腊作小商品生意。2010年张某某通过结识的希腊商人得知,向国外销售假名牌很赚钱。于是做着发财梦的张某某迅速从低价批发市场采购了一批假冒“LV、Adidas、LACOTSTE、Nike等八种国际名牌的皮包、钱包和帽子后打算出口到希腊。为了使货物顺利通过海关,张某某委托郑某某帮忙联系物流公司办理仓储、报关等业务。

  郑某某,女,44岁,祖籍浙江义乌,曾任职外贸公司做过外贸业务员,2005年开始经常帮客户联系“货柜”,也就是集装箱发往国外。由于郑某某本身没有办理报关出口手续的能力,为牟利她委托宁波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的业务员徐某某办理了报关出口手续。为顺利通过海关检查,徐某某指使报关员吴某某购买了青岛“里思琪”贸易有限公司的外汇出口核销单,将货物以该公司名义向宁波北仑海关申报出口。而该出口核销单是由青岛“里思琪”的公司从海关骗领的(已另案处理)。郑某某告诉心里没底的张某某,海关查验货物都是抽查的,出口的这些假货被抽到的概率很低。可惜人算不如天算,这批货物最终还是在海关抽查中露出马脚被全部查扣。经过三个月的追捕,2011年1月22日郑某某在浙江省义乌市落网。2010年2月12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到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最大侵犯知识产权案法庭审理频起争议

  经过权威机构司法鉴定,缴获的3万余件假冒商品市场中间价达2.33亿元,这是全国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亮剑”行动以来,山东省办理的涉案金额最大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2011年11月18日,青岛四方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张某某和郑某某提起公诉。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郑某某就指控的罪名向法官辩解称自己对假货这件事毫不知情,她一口咬定,“我只负责订仓位,别的都不知道。直到海关通知我要对货物进行检查时,他(张某某)才告诉我这批货物里面有假货”。而张某某则坚称,“她(郑某某)是知道这批货里有假货的,我在买仿牌货之前打电话向她落实过假货能出关才去买的。”之后张某某又问郑某某货物发到希腊有没有问题,“在听说这批货大约一半是假牌子货后,她当时犹豫了一下,说帮我去问一下。过了几天,她告诉我可以试试把这些货发出去。”张某某还交待,“我收货都会打开包装看一下样品质量验验货,她(郑某某)有时候也在旁边看,还问我这么便宜在哪里买的。”当海关通知要对货物抽检时,郑某某找到张某某说需要找人疏通关系,并称“如果没有妥实的关系,就不要去找了,找的人多了反而不好”。但最终这批假货还是逃不过被海关查扣的命运。

  此外,两名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对涉案金额也提出异议,他们认为,这批商品的涉案金额应该以报关单及发票的金额26万元来认定,而不是公诉机关所坚持的233461610元。辩护律师提出,“涉案的箱包都是皮革制造,与LV等真皮制造的名牌产品相比质量相差较大,不应该以真品价格为参考标准;加之张某某当时购买这批假货一共花费16万元,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填写的价格是26万元,与评估的2.33亿存在很大出入。”

  证据确凿终究难逃法网恢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针对郑某某的辩解,公诉人指出,综合各项证据均表明,张某某在进货前就告知郑某某自己准备出口假冒注册名牌的商品,郑某某表示没有问题。该案证人吴某某、徐某某均可以作证在得知涉案商品被海关抽中准备查验时,经电话联系郑某某告知他们商品中有假货,之后郑某某还曾找人疏通关系想把货物从海关要出来。涉案部分商品外包装上注有明显的“LV”标志,郑某某在运输、仓储过程中均有接触,她应明知一部分商品是假冒品牌,而并非被海关查验后才知晓。

  针对涉案金额的争论,公诉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提出公诉意见:“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公诉人指出,“通过市场调查了解, LV包的材质也并非真皮,而是皮革。本案中的货物没有实际销售,所以无法认定实际销售的价格。同时也无法通过查清侵权商品的进价、售价、标价来确定这批货物的真实价格。因此,只能根据权威机构鉴定的涉案物品市场中间价进行认定,即2.33亿余元。”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报关单及相关发票载明的涉案商品为袜子、皮带、围巾、帽子等,全额为38785.7美元,且报关单载明的商品明显与被查获的涉案商品不符,报关单及发票就不能作为认定涉案商品价值的依据,法院对公诉意见予以支持,依法对张某某、郑某某作出判决。

  至此,这起涉案金额2.33亿的跨国特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尘埃落定,两名被告人绳之以法。近年来,涉及国际知名品牌的侵害知识产权案件层出不穷,涉案金额动辄几十万,上百万,有的企业因为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难以估算。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刻不容缓,检察机关要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零容忍、出重拳,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 南宁故意伤害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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