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卓恒,南宁故意伤害罪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后满足自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就是,自己要在主观意识之上能够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那么,在具体的情形下自首情节怎么认定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自首情节怎么认定呢
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项要件。
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根据最高法《解释》和《具体意见》的规定,共有12种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具体如下: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其所在单位。
城乡基层组织。
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
自首情节的认定在法律上针对不同类型的自首都做出了相关规定,需要做好区分。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自首情节怎么认定呢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核心内容:刑法有相关规定自首对量刑会有一定的影响,那么自首在量刑中起的怎样的作用下面由刑法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注: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自首 - 表现形式
、犯罪以后的人主动向有关单位投案的;
、犯罪以后的人因病伤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以信电投案;
、罪行尚未被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单位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罪行的;
、罪犯在逃跑的,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或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本意,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其亲友,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自首。实践中称之为送子归案。
、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视为自首。对于同案犯的自首,在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罪行外,还应交待同案犯的犯罪行为,才能认定为自首。这些并非涵盖一切自首的法律行为。要理解自首还要从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考虑。